【張耿銘/北京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兼任教授(台北市)】
歷經十三年的討論與審查,第十屆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終於在昨日通過了「物權法」,並將於十月一日正式施行。我們預見它的立法通過,將帶動大陸另一波房產與土地交易的高潮,而台商將可更靈活地操作在大陸的資產,而且長久以來一直未能解決的農村集體土地問題,亦將因而隨之大量釋出。
大陸當前台商所擁有的工業用地,在物權法未制定之前,一直未能確定其權利價值,而今物權法制定之後,它明確地規定:土地、房產及動產私有制度,且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予以侵害,也就是大陸的動產與不動產確立其個人所有的「排他性」,將因此建立「物權」的價值(物權法第二章第六條、第七條)。在權利可確保的情況下,另一波大陸土地、房產將被帶動的新高潮,已是必然的趨勢。
再者,長期以來台商最頭痛的問題是,土地、廠房貸款無門!而今物權法制定後,將掃除過去台商「土地使用權」權利曖昧不明的窘況,台商的土地、廠房及房產,將可依物權法辦理設定抵押,而大陸的銀行可不再有所疑慮;而機器、設備及動產,也可據以設定質權(物權法第十七章、第十八章)。可預見未來台商貸款無門的窘境,將因而解除,大陸台商將可更靈活操作在大陸的資產。
值得台商注意的是,長期以來,大陸當局對於農村集體土地問題一直未能解決,也嚴重阻礙大陸農村之發展。物權法新規定了集體土地的權屬所有、出讓流轉及承包、包租方式,它將使廣大的農村集體土地,更為彈性處理與釋出使用,台商亦將因此能參與開發。
物權法之所以延宕十三年才完成立法程序,其主因在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體制下,物權法不動產與動產的私有化思維,令部分大陸學者專家與人大代表有所疑懼,然而在參加WTO與改革開放之浪潮下,中國大陸顯然已向物權市場經濟制度大步邁進了!
一般認為,物權法制定後,它將使得目前一般限定五十年的工業土地使用權與限定七十年的房產證,因為土地使用權人與房屋使用權人,持有地上不動產,及物權受到保護,而能永續延展持有。
惟值得注意的是物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依照法律的許可權與程式,對於個人或單位的不動產或動產,可以予以徵收或徵用,但必須依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其仍顯示出,對於動產或不動產的使用,大陸政府當局仍居於絕對的主導地位。
【2007-03-17/聯合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