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實際社會生活中,禁令往往走向其反面。如「官妓」的革除,就曾產生了兩個方面的結果:一方面是官妓明裡暗裡繼續存在,如乾、嘉時期著名文人金士松(後官至禮部尚書),年輕為諸生時,曾與潮州船妓春姑有舊,為官後曾任廣東學政,「向例,當道往來,蜑船應役,時春姑猶在舟,未脫籍」。他復踐前言,贈五百金而贖之。可見,官妓革除後數十年間,官場舊例仍未完全改變。以民間船妓應官場交往之役,成為官妓的另一種存在形式。另一方面,官妓革除也推動了私妓進一步氾濫。《揚州畫舫錄》卷9:「官妓既革,土娼潛出,如私窠子、半開門之屬,有司禁之。」
當然,在實際社會生活中,也不難找到禁娼法令實施的例子。康熙三十八年,奉旨前往湖南審案的京官剛五達為地方官員彈劾,遭到查辦,原因之一就是他途經武昌時「接娼妓歇宿,以致百姓鳴鑼喧嘩」,移住漢口時又與屬下「每日每人接妓女一名,歌唱作樂」的不端行為。(清•郭琇《華野疏稿》卷2)康熙時著名的「清官」于成龍,就曾頒布過〈驅逐流娼檄〉,對所屬各衙門官員及吏胥的狎妓宿娼行為進行懲治,並將境內娼妓驅逐出境。(于成龍《于清端政書》卷5)雍正《廣西通志》卷80:縣令蔣芾因「革陋弊,嚴燒鍋、賭博、娼妓、伶人等禁」,受到巡撫的賞識,「下其事於所屬以為法」。直到晚清時期,仍能見到由於宿娼而受到懲處的例子,如同治間有個叫張其翰的京中惡少,「山西人,家富於貲,少無賴,善鬥,入貲為坊官……。旋以宿妓拒捕,革職論戍,遇赦釋回」,不久,又因為宿娼拒捕受到官府追捕,不得已逃往勝保的軍隊大營中。(黃濬《花隨人聖庵摭憶補篇》)。從法律層面來說,禁娼令一直沒有廢止,從京師到各地,也不乏執行禁娼法令的事例。
有時候,禁令也會成為官場鬥爭的利器。劉體智《異辭錄》卷2載:光緒時宗室、禮部右侍郎寶廷,光緒八年(1882年)主持福建科舉考試,歸途中娶妓為妾,「同行而北,道路指目。至袁浦,縣令詰其偽,欲留質之,侍郎大懼。以平時風骨,頗結怨於人,恐疆吏發其覆,遂於道中上疏請罪,部議褫職,報可」。顯然,狎妓這類事,大家都可以做,甚至是公開的做,但是法律上卻是不允許的,因此這種行為也可能造成「道路指目」,乃至成為政敵攻擊的把柄。一個出京主持科舉考試的侍郎,甚至也會因此懼怕一個縣令。寶廷自己就曾以此類題目彈劾別人,現在只好自請去官了。
而《清稗類鈔》所載,嘉慶間,山東某地的一個縣令也曾因狎妓而罷官,但卻是另一種情況:「山左有知縣蔣因培者,字伯生,江蘇舉人,善詩律,少負文名。仕齊魯,日為平康遊。夏插花擁髻,放舟大明湖,遇上官,亦不引避,惟軀唱諾而已。後為錢中丞臻劾罷,遣戍。吳中士大夫尚惜其才,為之延譽,未期年,復其職。」顯然,蔣氏被罷官,實不為狎妓而是因為對上官尊重不夠,以狎妓劾罷,只是一個由頭而已。
禁娼敗馳之因
但總體上看,康、雍時期,禁娼法令漸趨嚴密,乾隆時形成完整的制度。實際社會生活中,至乾隆時期,在一片歌舞昇平之中,禁娼令已經徒法不行,成為一紙「具文」,造成了事實上的馳禁。至嘉慶時進一步重申並加重了處罰力度,再度嚴禁,但積重難返,禁娼法仍未得到認真貫徹實施。
而禁娼法令的敗馳,當然也要從文化和制度上找原因:
清政府禁娼的出發點,很大程度上就是表明自己是正統觀念的維護者。至於執行層面上的事情,政策的制訂者往往鮮有慮及。典型的如乾隆帝,頒布禁令時將賭博和娼妓視為社會風俗的四大惡習之一,痛加譴責。《清高宗實錄》卷14:「朕聞奸宄不鋤不可以安善良,風俗不正不可以興教化。」他認為社會上最大的醜惡現象有四:盜賊、賭博、打架、娼妓,「此四惡者,劫人之財,戕人之命,傷人之肢體,破人之家,敗人之德,為善良之害者,莫大於此」。而在實際社會生活中,娼妓作為傳統時期社會生活的一部分,綿延數千年,歷來文人騷客多有狎邪之遊,亦多有風流佳話,在觀念上不以為非,認為至多不過是生活小節問題,「夫夜合之欲,情不自禁,乃過之小者」。(昭槤《嘯亭雜錄》卷9)
總體上言,士大夫階層從來也不認為聲色之好是品德不端的表現,通常還認為將縱情於聲色與人品牽連是一種迂腐的表現。「江淮名妓」現象便產生於這種傳統思想文化的土壤之中。妓之所以成為名妓,主要是由於她們脫離了某些羈絆,能夠與文人們詩詞互答、琴棋同樂,通過文人們的口傳筆誦而成名。「所謂天下正人,理學名儒,然而不免於此,可知粉黛烏裙固無妨於名教也。」(昭槤《嘯亭雜錄》卷10)此種氛圍中,禁令沒有具體操作性,其流於形式也就在所必然了。
清政府的禁娼法令在與傳統觀念衝突的情況下,不僅難以完全執行,甚至遇到了公然抵制。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年任廣州知府的趙翼就曾對禁令進行抵制,《簷曝雜記》卷4:「余守廣州時,制府嘗命余禁之,余謂:『此風由來已久。每船十餘人恃以衣食,一旦絕其生計,令此七、八萬人何處得食?且纏頭皆出富人,亦裒多益寡之一道也。』事遂已。」趙翼反對禁娼的這個理由,是當時人們的一個普遍認識,把保持市面繁榮與娼、賭、戲曲等聯繫起來,作為開貧民就業之道的方式。錢泳《履園叢話》卷1:「蘇郡五方雜處,如寺院、戲館、遊船、青樓、蟋蟀、鵪鶉等局,皆窮人之大養院。一旦令其改業,則必至流為遊棍,為乞丐。為盜賊,害無底止,不如聽之。」這種理念不論正確與否,都是一種公然違法的行為。
沈葆楨為兩江總督時曾厲行禁娼,但格於社會實際情況,不久就馳禁:「沈文肅公葆楨帥兩江時,下令嚴禁娼妓,曲中諸姬咸風流雲散。適揚州太守來見,文肅告以禁娼之政策,且詢以揚州曾禁娼否,守對曰:『大帥禁娼,而卑府治下之娼愈多。妓女多揚州產,卑府不能不許其回原籍也。』文肅為之悄然,遂馳其禁。」
另一個典型事例是:近代理學名臣曾國藩在平定太平天國起義後進入江寧,以行動來支持秦淮河上娼妓業的恢復。「金陵克復後數月,畫船簫鼓,漸次萌芽。時六安塗廉訪守郡,亟飛牒縣厲禁。次日,謁曾文正公。公笑謂曰:『聞淮河燈船,尚落落如曙星,吾昔計偕過此,千艘梭織,笙歌徹宵,洵承平樂事也。』又次日,公先約幕府諸君,買棹遊覽,並命江寧、上元二邑令,設席款太守。一時士女歡聲,商賈麇集,河房榛莽之區,白舫紅簾,日益繁盛,寓公土著,聞信來歸,遂大有豐昌氣象。公真知政體哉。」(陳康祺《郎潛紀聞初筆》卷7)曾氏的用意,亦與趙翼等人相類,無非是地方繁榮,小民謀生,不宜禁止而已。
雍正時的著名封疆大吏李衛不禁娼妓則另有一番道理:「李敏達衛長於治盜,所轄地方,不逐娼妓,不禁樗蒲,不擾茶坊酒肆,曰:此盜線也,絕之,則盜難蹤跡矣。」(陳康祺《郎潛紀聞二筆》卷1)而在官方文件及李衛給雍正帝的報告中,李衛卻是一個積極禁賭禁娼的幹將。這種官方檔與地方文人的私家記錄形成的巨大反差,從另一個角度,給禁令難以落實作了一個注解。事實上,當朝廷反覆重申禁令時,官員也許會應景的抓一下,一陣風過後,出於緝捕盜賊的需要,娼賭之所就成了李衛之流捕盜的眼線所在了。「一逢禁令,輒生死逃亡不知所之」(《揚州畫舫錄》卷9),禁令一過則又繁盛如初。
乾嘉以降,吏治敗壞已成積重難返之勢,賄賂公行使所有政令難以落實。胥役人等更是藉政府禁令橫生事端,乾隆初就有人看出政府法令在貫徹中的流弊:「賭博、流娼、私販、私銷,諸奉禁之事,惟衙役勾串瓜分包攬,護庇小民,乃公然違禁。官即清查,先令躲避,稽查愈嚴愈得藉端勒索,是上而阻撓功令之弊也。凡有差票到手,視為奇貨可居,登門肆橫,索酒飯講差錢,稍不遂意,百般恐嚇,鄉民畏事莫敢聲言,是下而剝削小民之弊也。」(《清朝文獻通考》卷24)
查禁官員與吏胥,往往以得賄為目標,所謂禁令,成為一些官員非正常收入的一個管道。道光時任福建汀漳龍道員的張集馨在《道咸宦海見聞錄》中說:「郡城娼樓賭館,甲於通省,皆各衙門書差輿夫包庇,每月送娼賭費三百元至署,家人十數元,數十元不等,此乃道中陋規。」地方查禁娼、賭,也不過是索賄常例,同一時期當縣令的段光清在《鏡湖自撰年譜》中說,「凡地方匿藏娼戶,隱埋賭家,無不暗索其陋規,即自帶家丁,亦隱分其餘利。」偶有地方官員查禁娼賭之人往往覺得,「彼皆得我規費,何懼懼哉。遂不以為意」。在這樣一種官場風氣之下,禁娼法令的敗馳,勢在必然。
中國傳統社會中政策、法令成為「具文」的現象十分普遍,表現出國家行政與社會生活實際的嚴重脫節,清代的禁娼令亦是如此。至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開徵花捐,將娼妓變成一種合法收稅的行業。此後所要打擊的,只是未向當局註冊、偷漏國家稅款的所謂「私娼」了。至此,清代的禁娼法律,已經走向了它的反面。
※延伸閱讀:
•清代的娼妓與政府的禁娼 (上)
【完整內容請見《歷史月刊》262期】

可見,官妓革除後數十年間,官場舊例仍未完全改變。以民間船妓應官場交往之役,成為官妓的另一種存在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