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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蘭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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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保護期限 美國生技仿製藥法案決戰關鍵
近年來,Epogen生產的Epoetin與Erbitux生產的Cetuximab,逐漸在疾病治療上佔有一席之地,2006年,這些生技藥品的銷售量在美國即佔有400億美元的市場,預計2009年,將可成長至900億美元的規模,顯示其發展潛力不容小覷。
【文/徐筱嵐】

近年來,Epogen生產的Epoetin與Erbitux生產的Cetuximab,逐漸在疾病治療上佔有一席之地,2006年,這些生技藥品的銷售量在美國即佔有400億美元的市場,預計2009年,將可成長至900億美元的規模,顯示其發展潛力不容小覷。

二項生技仿製藥法案 反應產業的立場差異

今(2009)年3月,美國國會著手進行生技仿製藥(follow-on biologics,FOB)的立法工作,各界開始提出不同的生技仿製藥法案,此時,適逢美國正推動醫療制度改革(Healthcare Reform),在歐巴馬政府的主導下,特別關切藥品價格的問題,尤其是將合理負擔藥品列為首要之務。

目前,對於生技仿製藥法案分別以眾議員Henry Waxman所提出的Promoting Innovation and Access to Life-Saving Medicine Act,H.R. 1427 (以下簡稱Waxman bill)以及眾議員Anna G. Eshoo所提出的Pathway to Biosimilars Act,H.R. 1548(以下簡稱Eshoo bill)最受矚目。

Waxman bill以改進美國公眾衛生服務法(Public Health Service Act),並核准提供生技仿製藥產品為立法目的,而Eshoo bill也同樣以此作為立法目的,兩項法案均致力於為生技仿製藥早日設立上市核准制度、控制醫療成本,以及維護藥廠權益與公眾健康。

但在雙方共同努力的立法目的下,細究其條文,將察覺到兩項法案在架構生技仿製藥上市制度的步調不一,兩者設置不同的生技仿製藥核准機制,並給予不同保護期年限。

一般來說,原開發藥廠大多表示支持Eshoo bill,而生技仿製藥廠(以下簡稱FOB藥廠)則傾向支持Waxman bill,清楚反映兩項法案的差異,以及產業界對於法案的立場與態度。

市場專屬權保護期 讓原開發藥廠享有市場獨占性

首先,各藥廠關注法案中市場專屬權(market exclusivity)的保護期年限,原開發藥廠得享有市場獨占性地位,避免降低藥廠投資研發的意願,FDA在此期間內也不得核准其他相同的藥品。

市場專屬權類似於Hatch-Waxman Act中資料專屬權(data exclusivity)的立法,唯其作法各有不同,在資料專屬權的保護期內,禁止他人以專利藥廠的資料提出任何學名藥申請,形同給予專利藥廠資料專屬權,在保護期消滅後,FDA才可以進行學名藥的上市作業。

而市場專屬權,在生技藥品經FDA核准上市後,FDA可依據該生技藥品的資料進行生技仿製藥的審查作業,FDA將可在生技藥品的市場專屬保護期屆滿後,立即核准生技仿製藥的上市,此舉給予原開發藥廠市場專屬權。

不過,Waxman bill的市場專屬權保護期年限,等同於Hatch-Waxman Act所訂定的資料專屬權的保護期年限,延續Hatch-Waxman Act新藥保護期5年,如新藥出現新型者再延長3年的模式,故Waxman bill將給予生技藥品保護期5年,如後續生技藥品出現新型者,保護期再增加3年,兒童用藥保護期則再增加6個月。

對照Eshoo bill,其生技藥品保護期為12年,生技藥品如於上市後8年內即有新型者出現,保護期將延長為14年。

專利挑戰制度有別於 FDA橘皮書

因此,在Waxman bill之下,生技仿製藥正式核准以前,生技藥品平均最多將有5.5年的市場專屬保護期,而生技藥品在Eshoo bill之下,則平均最多有14.5年的市場專屬保護期。

再者,受藥廠矚目的是生技仿製藥的臨床試驗,Waxman Bill規定,FOB藥廠無須再進行相關生技仿製藥的臨床試驗,可在申請文件中,檢附原開發藥廠生技藥品上市時,所具備的安全與效力(safety and efficacy)資料。

該資料須足以表彰生技仿製藥,與原來生技藥品的分子結構特徵具有高度相似性,生技仿製藥就其安全性、純度、效用與生技藥品間並無重大差異,生技仿製藥具有與生技藥品相同的藥效機制與藥效反應,生技仿製藥與生技藥品的使用方法一致,其所需的劑型、劑量均與生技藥品無異。

Waxman bill在這個部分,基本上延續Hatch-Waxman Act學名藥上市審查的作法,允許FOB藥廠得援用原開發藥廠的臨床試驗資料申請為生技仿製藥。

反觀Eshoo bill則要求,FOB藥廠須進行生技仿製藥的臨床試驗,對照生技仿製藥與生技藥品之間的免疫抗原性(immunogenicity),這些相關資料必須檢附於遞交FDA的申請文件中,但FDA可在出具法規指引(regulatory guidance)的條件下,免除藥廠進行臨床試驗的要求。

Waxman bill與Eshoo bill 未延續FDA的專利資訊制度

此外,Waxman bill與Eshoo bill兩項法案尚有其他相異之處,例如,兩項法案對於保護生技藥品的專利挑戰制度(patent challenge mechanism)有相當的差異。

而兩項法案的專利挑戰制度也有別於過去Hatch-Waxman Act下,FDA所建立的「已核可之具療效藥品評估(Approved Drug Products with Therapeutic Equivalence Evaluations,簡稱橘皮書 Organge Book)」制度。

專利藥廠在申請新藥許可證時,須提供FDA該藥品的專利資訊,由FDA將此專利資訊記載於橘皮書內,學名藥申請人提出申請時,須參照橘皮書內該藥品的專利資訊,向FDA提供以下四項聲明之一:

(1)未有任何其他與該學名藥相關的專利;(2)相關專利均已過期;(3)相關專利將在未來到期屆滿;(4) 相關專利無效,學名藥申請人將不會侵害相關專利,符合第四項聲明之學名藥申請人須通知專利權人,告知其專利無效或申請的學名藥未侵害其專利,專利權人得於接獲通知的45日內,向學名藥申請人提出專利侵權訴訟。

但Waxman bill與Eshoo bill均未延續此一制度,Waxman bill允許生技仿製藥申請人,可請求生技藥品許可證持有人提供相關專利資訊,生技藥品許可證持有人自接獲該請求的60日內,應提供相關專利資訊,並自請求日起2年內更新專利資訊。

Eshoo bill法案提供較長的市場專屬權保護期 獲得產業界支持

當生技仿製藥申請人向FDA申請核准許可時,生技仿製藥申請人亦可通知生技藥品許可證持有人,其通知方式如Hatch-Waxman Act中的第四項聲明,告知並無侵害專利的情事,而專利權人可在45天內,提出專利侵權訴訟。

在Eshoo bill下,FDA將生技仿製藥申請文件的影本,轉交給生技藥品許可證持有人,請求其提供該生技藥品的專利資訊,而持有人須向生技仿製藥申請人以書面說明方式,解釋其認為該生技仿製藥可能侵害哪些相關專利。

因此,Eshoo bill將專利資訊揭露的責任,由生技仿製藥申請人轉移至生技藥品許可證持有人身上,此舉顯然有別於Hatch-Waxman Act的作法,及Waxman bill所架構的制度。

由於,兩項法案影響產業利益與公眾權益甚鉅,大致上來說,由於Eshoo bill給予較長的資料專屬權保護期間,因此,獲得原開發藥廠業者的支持,並表示足夠的保護期,將提供持續投入研發的誘因。

同時,Eshoo bill要求另外進行臨床試驗的規定將給予病患健康與安全的保障,受到原開發藥廠的肯定。

不可諱言地,影響生技製藥產業選擇Eshoo bill的主要因素,在於較長的市場專屬權保護期。

過長保護期 將阻斷病患取得價格合理、可負擔的生技藥品管道

相較之下,FOB藥廠則持以不同的觀點與立場,其大多反對Eshoo bill所提供的保護期間,多家學名藥廠回應表示,過長的保護期間將阻斷病患取得價格合理、可負擔的生技藥品管道。

且即使生技藥品所需的研發時間較傳統藥品所需時間較長,但過長的保護期,僅保護原開發藥廠的利益,導致市場壟斷,且須付出限制醫療管道、阻礙創新研發的代價,因此,將保護期間延長的作法實屬不合理。

美國生技仿製藥的上市立法在各方意見不一、立場對立的情形下,漸漸演變為各方勢力角逐的複雜局面,生技仿製藥的立法影響廣泛、且深遠,攸關產業發展、社會公益與國民健康,其立法動作與後續效應將有待持續追蹤觀察。

資料來源:

【完整內容請見《生技與醫療器材報導月刊》10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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