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為大陸的《魔戒》翻譯本要改用我的版本,所以我又開始很久沒做的「書籍翻譯」工作。之所以把「書籍翻譯」這樣的行為特別標注的原因是,近來我做的許多工作都是翻譯影片或國外大學的課程,已很少從紙本的書籍來進行翻譯了。而這次,當我想要進行一個習慣性的工作準備時,沒想到我遇到了之前從來沒有想過的問題。
三振條款,侵犯言論自由
為了保護我脆弱的視力,我在翻譯書籍時,通常會把小本的英文小說放大影印成A4尺寸,然後可以翻譯一張丟掉一張,反正是加快作業速度的方式嘛!但是這次我遇到的挑戰很簡單:沒有一家影印店敢接這樣整本書翻印的案子;我找了五家影印店,沒有一家願意接這個案子。即使我完全擁有合法的權利複製這本書,以便進行翻譯的需求,也沒有店家願意協助我。
最後這個問題雖然是解決了,但換句話說,我國對於著作權的保護,已經到了即使一般民眾擁有合法權利,也無法複製一本書的嚴格地步。
你可以只把這件事情當成一個翻譯者的小抱怨,與一般民眾無關,但今年由立法委員丁守中提案通過的《著作權法》修正案的「三振條款」就沒有這麼簡單了。
這個被歐盟議會否決的條款基本概念很簡單:如果你在網路上轉貼、寫文章、貼影片,經過你的網路服務提供廠商三次認定為侵權,就可以直接停掉你連上網路的權利。歐盟議會認為,這是以權宜的行為侵犯到言論自由的表述,所以將其判決違憲。
這類法案的原始提案需求,當然是來自於著作權受到侵犯的廠商,對他們來說,要經過法律流程才能夠判斷某些人違反《著作權法》,並且將他們的違法內容下架是緩不濟急的一件事情,因此,透過遊說和種種的方式,說服各國立法機關通過這類型的法律:把判斷的權力交給各網路服務提供廠商(ISP),只要判定為侵權三次,就可隔離這名侵犯著作權的對象,讓他沒辦法再上網。
當然,表面上看起來這是捍衛著作權的正當立法,沒有什麼問題。
著作權勝人權,荒謬無理
但是在這個年代裡,《法國憲法》委員會已經定義網際網路存取乃是一基本人權,而芬蘭則是宣布在二○一五年之前,要把存取100Mbps的寬頻網路定義為國民基本人權,並且在今年將存取1Mbps的寬頻網路確定為國民權利時,三振條款就變得有很大的爭議了。
想想看,如果使用網路是如同言論自由、投票、工作、遷徙一樣的基本人權的話,為什麼《著作權法》卻可以授與商業的公司ISP來簡單剝奪人民使用網路的基本人權?
從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中可以看到一條條文:「任何人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他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有權由合格的國家法庭對這種侵害行為作有效的補救。」但顯然《著作權法》修正之後的位階,高於其他基本權利,因為它不需經過國家法庭的審理,就可以直接判斷你侵權,剝奪你上網的權利。這感覺就像是你家巷口的早餐店,如果發現你三次吃早餐不遵守用餐禮儀,就可以剝奪你吃早餐的權利一樣的荒謬。
也就是說,台灣的這條法律規範讓你能不能夠上網,或是有沒有違反著作權的判準,變成由商業公司來執行和判斷。歸根究柢的問題很簡單,你放心讓你吃早餐的權利由你家巷口的早餐店來決定嗎?
【完整內容請見《非凡新聞周刊》2009年186期】

如果你在網路上轉貼、寫文章、貼影片,經過你的網路服務提供廠商三次認定為侵權,就可以直接停掉你連上網路的權利。歐盟議會認為,這是以權宜的行為侵犯到言論自由的表述,所以將其判決違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