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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小寫手 不管大媒體 公平會公平嗎?

先前爆發韓國「三星公司」在台灣僱請寫手在網路論壇上發表對三星產品的推薦文並且抵毀競爭對手產品的醜聞,被稱為「三星寫手門事件」。

事件爆發後公平會對三星及行銷公司總共開罰1305萬元。現在公平會進一步擬訂「公平會對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未來企業僱用寫手美化自己產品或攻擊對手產品,都必須揭露身份及是否有收受報酬,否則會以違反《公平法》開罰,最高可罰2500萬元,全案最快在本週就可實施。

台灣三星因「寫手門事件」攻擊HTC,遭公平會重罰一千萬元。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台灣三星因「寫手門事件」攻擊HTC,遭公平會重罰一千萬元。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公平會官員說,在「三星寫手門事件」中,公平會只懲處業者、未罰寫手,是因為《公平法》中只能對企業開罰,所以無法對寫手開罰。公平會調查寫手門事件時,發現業者雇用的寫手中,只有1、2位是職業,其餘都是工讀生,只拿了業者1、2萬元,故未開罰。但鑑於網路愈來愈多的產品薦證,公平會為明確規範而訂定新規範,已送行政院。

新法通過後,未來公平會除對業者違規僱用寫手以隱匿身份方式,美化自己產品或攻擊對手產品,即違反《公平法》第24條,最高可罰2500萬元。至於寫手,公平會將依《行政罰法》第18條認定,寫手與企業是共同行為人,再以《公平法》懲處,最高可處2500萬元。

現代置入式行銷相當興盛,網路上的確混入很多廣告文假冒一般心得分享,甚至是造假文,公平會想要規範導正的用意無可厚非。但問題是,置入式行銷不單單只存在網路論壇與部落格,諸如電視、電影、報章雜誌、廣播也一直都有廣告化的問題啊!報酬更可能是寫手的百倍以上,置入的情形更加嚴重!而且連政府單位都曾出錢做置入廣告或購買關鍵字,那麼公平會是不是也該一併管一管呢?

例如在電視美食節目中介紹的餐廳、廚藝節目中使用的鍋子以及調味醬料、綜藝節目介紹的健身器材或家電用品、美妝節目中的服飾和化妝品,很多都是置入行銷啊!每一家新聞台都在搞「業配」!(業務配合,收錢製作新聞)平面媒體也是一堆新聞廣告化啊!要請知名綜藝節目介紹商家,傳聞中喊價上百萬呢!

電影中男女主角開的汽車、用的相機手機或平板、甚至抽的煙喝的飲料,一堆都是置入行銷啊!例如電影《超人:鋼鐵英雄》置入性產品多達94項,電影尚未上映就先收入51億台幣的廣告費,創下世界新紀錄!但是國外也沒有要求電影中超人打到一半必需停下來對觀眾說:「這個我有收錢唷!」

目前「NCC」對於媒體的置入行銷,只要不直接講出店家或商品名稱就沒事,不必聲明有收受廠商報酬,當然也不會罰錢。那麼為何一位小部落客只收廠商幾百元車馬費就必需要公開聲明?(甚至很多廠商還不願意付稿費,只願意提供產品或餐點換文,那部落客公開沒稿費或稿費好少不就很辛酸?)

媒體、寫手和部落客大家一樣在收廠商錢啊!為何卻有不同的規範?不同的差別待遇?公平會你怎麼看?

這裡也必需釐清一點:寫手和部落客差異頗大,很多寫手只是工讀生,工作就是簡單在網路上回應或叫好而已,與部落客具有媒體性質差別甚大。部落格是公開的、有名有姓的,部落客必需為自己的文章品質負責才能吸引人氣,廣告文太嚴重是會沒人看的。但寫手通常是匿名躲在網路世界裡,甚至一人申請多個帳號去炒作議題,甚至抹黑對手。寫手對言論不負責甚至造假,容易造成不公平競爭,這才是公平會最應該去管理的地方,但現在卻把部落客與寫手混為一談,這並不恰當。

其實是否有收稿酬是一回事,更重要的是文章是否有造假?把不好用的說成神器;不好吃的說成人間美味;把對手產品評為垃圾。當然,惡意抹黑對手產品絕對不應該。公平會該管的重點應該是不公平競爭而不是置入式行銷!如果換個角度想,既然已經對上游廠商祭出重罰,廠商自然會順應規定收斂,還有必要對下游的小寫手也一樣重罰嗎?

台灣的立法往往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重要的擱置、小事管太多;大咖的不管、專管弱勢。發生「三星寫手門事件」固然應該對於不實、抹黑的言論處罰,因為這是不公平競爭,大家沒有意見,但是非要上綱到連置入式行銷也要一併管嗎?置入式行銷真的很難全面規範,要管就必需要全體一起管。不然公平會就是只敢打壓部落客和工讀生這些小蒼蠅,不敢去挑戰媒體大老虎!(況且政府自己也在做置入,更是碰不得的大魔王!)

公平會如果堅持要連置入式行銷也要管,那麼請將所有置入式行銷一視同仁!不然公平會就太不公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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