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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的版權情節將錯失電子書的先機
我想出版社或許很難認同本文標題的觀點,因為版權幾乎是出版社最重要的命脈之一,對於版權的保護自然也成為出版社的第一要務,確實版權的重要性,一直都會存在,但我認為傳統依靠版權營利的商業模式即將改變。
【文/Stupid77】

我想出版社或許很難認同本文標題的觀點,因為版權幾乎是出版社最重要的命脈之一,對於版權的保護自然也成為出版社的第一要務,確實版權的重要性,一直都會存在,但我認為傳統依靠版權營利的商業模式即將改變。

先來看看音樂數位化之後的衝擊與改變,這將是出版社的一大借鑑,還記得幾年前,Kuro、ezpeer、BT甚至是校園內FTP檔案共享下載如火如荼,導致最後台灣的成功大學被IFPI與檢調單位共同查抄校園宿舍的事件,相同的案例也在香港發生過,畢竟這是網路上音樂、影片流通最快速的方式,因而數位化被音樂公司視為洪水猛獸,就算有DRM加密保護機制,然而盜高一尺魔高一丈、防不勝防,造成了音樂公司的唱片發行量一年不如一年。

但是時至今日,這種音樂公司抓賊的心態已經悄悄轉變了,他們不再把網路當作賊來防堵,相對的,他們採用更open的態度,因為歌手能不能紅,歌曲能不能賣座,全部仰賴網路,網路的人氣、歌曲的下載量決定了歌手的身價,他們開始擔心新的作品沒有人想要下載、分享,想盡辦法讓新曲可以快速的擴散出去,他們不期望實體的唱片銷售量,反而是透過現場演出、廣告代言、周邊產品的銷售量來挽回失去的業績量,歌曲作品反而成了歌手的一種自我行銷舞台,漸漸由銷售的主體轉變為輔助工具。

經過了幾年下來的洗禮,音樂公司已經完成了一個漂亮的轉型,過去被版權、DRM所綁架的心態也不負存在,而可以說進入了這個數位時代,音樂公司更加的海闊天空,可以說版權的重要性,只是主張確保歌手、音樂公司甚至是作詞、寫曲者的權益而已,至於所擁有版權的應用,並非死板板的依據數量作為銷售的基準。

反觀此時此刻的出版社,他們還被禁錮在版權保護的舊思想之中,把版權利益放置在數位化的首要考量,對於盜版、破解只得消極的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而忽略了網路數位化代表的是一種開放的虛擬世界,這個虛擬世界裡面是沒有界線、沒有任何限制的,這種DRM機制無疑違背了這種精神,透過訴訟反而因延誤了時間,而讓自己在這場數位變革的時刻,越來越處於不利的地位。

可以說這種用以保護版權的DRM就如同又臭又長的裹腳布,本身不能提供版權保護良好的機制,反倒限制了圖書、知識的傳播,也限制了出版社自身的未來發展性,其實前述音樂數位化的過程可以作為一種學習對象,出版社或許應該轉變過去這種單純印刷出版的方式,讓自己發展為一個虛實整合的平台,提升自己的行業高度與視野,讓自己也成為電子版權經紀平台以及電子書的交易平台,不僅僅死板板的定價,更可以讓作家與讀者來共同決定作品的定價,此外,也不因緊緊守著版權不放,甚至可以利用版權來發揮更大的效益,一些冷門書可以透過長尾效益,吸引更多的讀者目光,從而將讀者分類(屬性、年齡、地區性…等),進行後續的多次整合性精準行銷。

尚且,電子書的下載量也決定了作家的人氣指數,出版社也兼任可作家經紀公司,可以透過實體書店的簽書會、演講、產品代言活動等,或者是開發出周邊產品(比方:連載漫畫、玄幻小說),甚至是轉拍成電視劇、電影,讓作家以及出版社本身創造出更大的效益。

我認為,未來是一個多元化、跨平台、跨行業的數位時代,如果不趕緊付出行動,出版社可能會被網路平台取代而喪失先機,而說到底,最重要的還是觀念與人才,轉一個彎或許才真正是柳暗花明又一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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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篇回應文章 我要回應
發表者: 笨蛋 2009/11/17 00:07:24
標題:其他成本...
我喜歡看書,也喜歡買書。
但是想到家裡堆的滿滿的書,而且很多看過一便就沒有再看了。
讓我買書開始會皺眉頭.....啊~

發表者: ducksoup 2009/11/07 13:18:56
標題:這篇大半是廢話
如果要出電子書,出版商可能會從絕版的長銷書開始做起。就是十年前很熱門,現在雖然退燒,但是還有人買的好書。但是出版社有著作權嗎?

出版社有完整的著作權嗎?根據現在的著作權法以及出版時的授權契約,很可能一般的出版社只有白紙黑字印刷的授權,並不擁有著作的著作權。如果是最近幾年的書,簽約的時候還可能想到電子書的著作權,以前的呢?

自己出版的書還可以跟作者談電子書的出版條件。如果是國外的翻譯呢?

大多數翻譯書都透過大公司經紀。那些公司會不會對電子書授權獅子大開口?如果我是出版商,光是出紙本都不一定能回本了,我還敢買電子書的授權?

著作權法對著作人保障過多,才是真正的問題。
發表者: Sagitta 2009/11/06 07:47:20
標題:換個方式來說
一首快歌,被歌手放到演唱會表演,加上歌舞會增色很多。

一本小說,被作者拿到節目討論或者被導演來去當劇本,前者較做評論、後者叫做編劇,但這還是那本小說嗎?應該都是算是新的創作吧。

這兩種本質本就不一樣,就要求有相同的模式......
發表者: 章忠信 2009/11/05 23:05:02
標題:甚麼是廣告?甚麼是商品?
在音樂市場的發展,MP3已不知不覺地成為廣告,演唱會卻成為真正要賣的商品。廣告是唯恐人不知,怎麼還能向接受廣告的消費者收錢 ? 只要消費者願意花高價買票來看演唱會,則提供免費的MP3,甚至付費請人聽MP3,都是可能。

至於電子書,情況顯然不同。如果在電子書之外,沒有更高價的商品,電子書就不會像音樂市場中的MP3一樣,就無法變身為廣告,只能繼續擔任商品的角色。
發表者: 人不狂吃枉少年 2009/11/05 20:10:39
標題:音樂跟書本不能完全相提並論
音樂跟書本不能完全相提並論,音樂下載之後聆聽的方式是一樣的,書本卻有紙本閱讀和螢幕閱讀的差異。我自己是有一定讀書量的人,卻幾乎無法接受在電腦上看書。這點能否突怕還要觀察。
發表者: Sagitta 2009/11/05 18:38:51
標題:吳淡如、吳若權就是成功的典範
忘了說:其實吳淡如或吳若權這些「作者」,應該就是本文「作者」筆下的成功典範!
發表者: Sagitta 2009/11/05 18:34:48
標題:所有作家就應該變成演藝人員
就像周杰倫,最賺錢的是廣告,而不是唱片版稅。所以,作家最好也朝這方向發展!前陣子也才有作家說:暢銷作家五年賣一萬本書,版稅才25萬元,所以暢銷作家的錢源不是版稅,而是上次節目五千塊的車馬費,再加上夠出名還有各地的演講費,所以∼最好所有作家都將作品免費化,等到出名了,就可以靠演藝事業撈回來囉!
發表者: 路過 2009/11/05 17:00:45
標題:標題是什麼意思?
是版權「情節」還是版權「情結」?

若是後者,那麼作者跟編輯都在幹嘛?
發表者: evan 2009/11/05 11:23:26
標題:應該是作者需要改變一下思維
電子書怎麼辦簽書會?

電子版權是要跟作者重新簽約的,或許是作者不願意電子化,或是要求出版公司需做好DRM才簽約。

音樂跟圖書,不同的地方在於,歌手沒辦法選擇要不要開放下載,這是由經紀公司或唱片公司就可以決定的,歌手是被動的配合演出。

但是,圖書呢?每位作者的想法意願及要求都不盡相同,執行起來比唱片公司難多了,甚至有些作者連出席簽書會都不肯,這要從其他地方回收利益的效果恐怕是不如預期。尤其一些大牌作者你得罪他,他就不跟你簽約出書了。

所以與其怪出版社錯失機會,我覺得作者們的觀念才是要改變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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